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0801 证券简称:皖创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
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的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资产运用的筹划、资产投资、日常运营有关的如下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投资方向是公司发展规划所要求的业务专业化方向,或与公司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规模应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益为原则。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程序应文件化、法律化,避免任何环节的内部协议或口头协议。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投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督;负责分公司及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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