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1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开源证券作为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其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及相关 否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
处分)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对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晋梅发送了《关于给予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7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中显示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晋梅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经查明,挂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2022年4月30日,挂牌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且不配合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核查工作,未按要求提供相应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晋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杨晋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对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张之奎发送了《关于对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张之奎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390号)(以下简称“执行函”),执行函中显示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张之奎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经查明,截至2022年4月30日,挂牌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且不配合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核查工作,未按要求提供相应信息。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责任人)张之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张之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张之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张之奎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杨晋梅被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张之奎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 主办券商提示
鉴于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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