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公告编号:2024-056
证券代码:870752 证券简称:云泉岩土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于近期收到了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4)
晋 03 执复 51 号和(2024)晋 03 执复 52 号《执行裁定书》。
一、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1、执行裁定书出具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
2、收到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6 日
3、受理法院名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4、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进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巧婵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申请执行人:
姓名:孙进中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被执行人:张云
与挂牌公司关系: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
公告编号:2024-056
5、 案件事实与纠纷起因:
平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进中与被执行人张云民间借贷纠纷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执行案号分别为(2024)晋 0321 执 378 号和(2024)晋 0321 执 377 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进中向平定县人民法院提出追加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平定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24)晋0321执异24号和(2024)
晋 0321 执异 25 号《执行裁定书》。(2024)晋 0321 执异 24 号《执行裁定书》裁
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追加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晋 0321 执 378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追加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其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担保承诺书》的内容对申请执行人孙进中承担清偿责任。(2024)晋 0321 执异 2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追加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2024)晋 0321 执 377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追加人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其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担保承诺书》的内容对申请执行人孙进中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收到平定县人民法院下达的上述《执行裁定书》
后,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请求撤
销平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两项裁定。复议申请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并申请复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6、复议裁定依据及结果: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下达了(2024)晋 03 执复 51 号和(2024)晋 03 执复 52 号《执行裁定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
公告编号:2024-056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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