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0752 证券简称:云泉岩土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反诉被告)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系山西云泉岩土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晋城市德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
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德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恒基公司收到由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晋 0502 民初
3550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双方不服上述判决,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基公司于近日收到由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晋 05 民终 1606 号《民事判决书》,为本案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巧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晋城市德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与挂牌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30 日,恒基公司取得皇城相府综合体万达广场项目基坑及边坡
支护工程《中标通知书》,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皇城相府综合体万达广场项目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其中对合同价款、付款办法进行
了约定。2020 年 7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晋城市正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工
作联系单》,载明因部分区域地层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费用增加等情况。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晋城市万达项目会议并达成会议纪要,内容为工程验收、施工工程量、地质不符及费用增加等情况。2021 年 7 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书,但被告未按约结算。施工期间,被告共支付工程款 18794809.13 元,尚欠剩余工程款 16003317.39 元。原告在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就案涉皇城相府综合体万达广场项目基坑及边坡支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出具了(2022)晋 0502 民初 3550 号《民
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城市德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折价款 6938956.05 元及利息,利息以6938956.05元为基数自 2022年8 月18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太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晋城市德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1382 元,由原告大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0521 元。被告晋城市德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0861 元;鉴定费 600000 元,
由大原理工恒基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48590 元,晋城市德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51410 元。反诉费 33836 元,由反诉原告晋城市德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恒基公司(原告)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所欠工程款 13339982.1 元(不服金额 6401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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