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5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45
第十四章 附则......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在 湖州 市 市场监 督管 理局 注 册登记 。统 一社 会 信用代 码:
91330521699505044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01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Zedford Environment Equi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 39 号。邮政编码:3132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9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空调机组的生产和安装,风管的生产和施工,空气处理设备、制冷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空调机组、空气过滤器销售,其他空调配件产品经销,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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