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0
北京市大禹(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禹(沈)字[2021]第 0109 号
2021 年 5 月
北京市大禹(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禹(沈)字[2021]第 0109 号
致: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大禹(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屈宗利律师、李世祥律师出席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1 年 4 月 29 日,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4 月 29 日,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发布《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简称“会议公告”)。
3、2021 年 5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杨众举先生主持。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3名,代表股份4,50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90%。岀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为会 议公告确定的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 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相应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湖南银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及新增提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并表决,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股数 4,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股数 4,5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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