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0669 证券简称:普瑾特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普瑾特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将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
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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