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8
证券代码:870654 证券简称:光大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11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沈阳光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yang Everbright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 52 甲号金谷平台大厦 BD 座 9 层
邮政编码: 11014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86.00 万元,全体股东应在约定的出资时间之
前缴付出资。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通过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律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改善人类环境、创造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宗旨。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并经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肥料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钢压延加工;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生物质燃料加工;热力生产和供应;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副产品销售;农业机械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公司股票登记的代理机构。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数据存在争议,应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张晓光等 二 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沈阳光大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发起人认购数量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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