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70637 证券简称:裕隆气体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章程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由原兰州裕隆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街道化工街西柳沟 2 号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00 万元。
股份总数为 3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德立业、以诚兴企、创造财富、追求卓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装备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依法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记名式普通股,同一类别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发行的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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