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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5:51:14 股吧网页版
裕隆气体: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1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7G20250094-00001 号
致: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秋丽律师、张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通讯方式的形式进行。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爱华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28,910,9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1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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