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70615 证券简称:龙港股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及其授权代理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可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涉及上述职权的具体实施事宜授予董事会办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或委托理财,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的;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资产数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其他交易;
(五)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六)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的事项;
(七)签订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交易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0%(不含本数)以上的非投资类、非对外担保类的合同。
第八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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