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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17:22:09 股吧网页版
龙港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4


证券代码:870615 证券简称:龙港股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分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主合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能及时跟踪了解其财务变动状况;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公司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主合同的签约目的及其履行的预期经济效果;

(六)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主合同债务人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情况;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主合同债务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主合同债务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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