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0608 证券简称:印象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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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重新制定 H 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联交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适用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四)审议根据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 审议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1.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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