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承诺,即公司向本所提供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向本所披露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并确保该等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
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公司提供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