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 :870593 证券简称:迈科期货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股东董春玲女士(以下简称“甲方”)与股东姜晴和先生(以下简称“乙方”)于2025年12月23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截止2025年12月23 日,甲方持有公司7,500,000股,占总股本 2.2866%;乙方持有公司3,027,978股,占总股本0.9232%。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鉴于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7,500,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2.2866%,甲方为便于行使股东权利,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乙方同意接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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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2、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甲方仍拥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并就委托股份享有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3、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实际上享有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22 日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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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将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2、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3、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4、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接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及目标公司因此形成的损失。如乙方利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目标公司或甲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委托权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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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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