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7
证券代码:870581 证券简称:中原网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郑州中原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05 民初34343 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中原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海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及《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2017 年 7 月 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占被告二 1%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700 万元。
《补充协议(二)》第 2.5 条约定,“如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算 30 日内,投
资方(即原告)未能出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或仅出让部分股份的,则王海斌先生(即被告一)应自前述 30 日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1)与投资方(即原告)签署相关协议购买投资方(即原告)所持有的全部或剩余部分公司(即被告一)股份,及(2)在该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所有股份转让价款。补充协议二第 2.2 条约定,各方同意并确认,投资方(即原告)行使回购权的延期回购价款公式为:延期回购价款=700 万*(1+10%*n)*(1+10%*m)。(投资
日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回购日为 2019 年 6 月 1 日,n=投资方投资日至补充协
议二签订日,按照投资方投资日至补充协议二签订日天数除以 360,m=本补充协议签订日至回购日天数除以 360,10%为回购利率)。补充协议二第 4.1 条还约定,若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而导致守约方提起主张、索赔或诉讼,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诉讼费用、法律费用等)。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完成股权转让。被告二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原告未能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出让其所持有的被告一的股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口头同意回购但始终未能实际履行。
现被告一仅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向原告支付回购款 163,310 元,2021 年 2
月向原告支付回购款 125,645 元,两笔共计 288,955 元,剩余回购款迟迟未支付。(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王海斌回购持有中原网络公司持有的华海公司 292999 股股份,并向
中原网络公司支付股份回购款(自 2016 年 6 月 29 日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1 日为
11003516.7 元以及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股权实际回购之日、按照 700 万元*10%*
天数/360 计算的款项);
2.判令王海斌支付违约金(以 11003516.7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15 日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王海斌、华海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 16286 元。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6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
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及《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2017 年 7 月 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东阳华海时代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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