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0529 证券简称:东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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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其权限
划分如下:
(一)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议批准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负责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并行使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予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超越上述权限作出对外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
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向总经理授予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应通过董事会决议形式明确,具体规定授权的投资类型、单笔金额上限及累计金额上限等标准。该授权标准应作为附件纳入本制度,或详细规定于《总经理工作细则》中。总经理应严格按照授权标准执行,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如有)、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
有)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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