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0529 证券简称:东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董事。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助理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权限为:
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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