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02
证券代码:870500 证券简称:广电通用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29 日我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河南广电通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原告”“被反诉人”)
与河南中原铁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铁道文化传媒”“被告”“反诉人”)合同纠纷涉及五个合同并对五个合同进行分开起诉,由于法院在受理时合并受理归为一个案件,因此对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分开表述如下:
合同一:2022 年 2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提供开封北站、民权北站、兰考南站、商丘站四个站点,共计 97 个灯箱,642.97 ㎡的广告投放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部分广告投放设备存在遮挡,广告无法出现在公众面前,被告迟迟不予解决。后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予以减免收费,被告亦未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
间,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原告
无法为下游单位提供广告刊播,给原告造成了直接损失 4.8 万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合同二:2021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
定被告提供郑徐高铁四站(开封北站、兰考南站、民权北站、商丘高铁站)门楣灯箱及商丘站天桥灯箱,共计 47 个灯箱,413.14 ㎡的广告投放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严重影响了广告投放效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予以减免收费,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间,被告
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三:2021 年 10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被告提
供郑州站、郑州西站、巩义南站等七个站点,共计 28 个刷屏机,168 ㎡的广告投放设备(实际经双方验收确认的面积为 56.39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相关站点的广告投放设备延迟开放、无正当理由延迟通电,个别站点通电后被告一直不予刊登广告,至今未能全部投入使用,也导致原告下游客户公司解约,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告就上述问题及疫情减免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且在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出台的相关减免规定后,原告请求被告对广告发布费用减免收费,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并且,在沟通期
间,被告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
无法履行。
合同四:2021 年 10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
由甲方提供位于洛阳龙门站、巩义南站总面积 686.04 ㎡共计 34 个灯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现场协调、疫情等原因导致双方约定应当于 2021 年12 月 1 日前建成的广告媒体设施未能按期完成建设,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且因灯箱建设施工期间影响商铺运营,原告补偿了商铺损失 4.12 万元。除上述情况外,被告交付的洛阳龙门站的 4 处广告投放设备面积相比合同约定减少了约三分之一,实际面积为 17.52 ㎡,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广告投放设备延迟通电的现象,被告也未依约投放广告,又因疫情影响,广告资源的投放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未予以解决。并且,于 2022年 12 月 22 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予刊播新的广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五: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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