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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9:18:35 股吧网页版
国都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0488 证券简称:国都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0 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修订内容自公司取消监事会事项及《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专项账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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