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0459 证券简称:桑尔管理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桑尔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实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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