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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4 15:31:09 股吧网页版
恒镇泰:关于取消《收购报告书》等公告的说明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4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70446 证券简称:恒镇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收购报告书》等公告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4年3月22日,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华道”)与转让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持有的恒镇泰12,529,799股普通股股份(占恒镇泰总股本的62.65%)。上述转让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完成,待审批通过后办理过户。公司于2024
年 3 月 26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公告。

2019年12月9日,挂牌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分别与施旭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将当时持有的挂牌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受托方施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施旭东。2019年12月25日,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与施旭东签订了《表决权委托补充协议》,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约定为3年。2022年12月26日,双方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有效期暨委托期限为3年,且委托方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该委托。

经山河华道与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及施旭东沟通确认并经各方出具说明函,且由山河华道与施旭东于2024年6月19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约定,山河华道收购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该股份过户完成后表决权亦由施旭东行使。因此,2024年3月22日山河华道与转让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仅第一大股东变化为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第2.2.1条规定:挂牌公司有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仅第一

公告编号:2024-032

大股东变化的情形,挂牌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变更的 公告即可。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2024年3月22日山河华道与转让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事项,公司披露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即可。故公司取消2024年03月26日发布的《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4)、《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4-016)、《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4-017)以及《拟发生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公司对取消上述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将严格按《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特此公告。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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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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