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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8:29:30 股吧网页版
恒镇泰: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7


公告编号:2024-029
证券代码:870446 证券简称:恒镇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4年 3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由于原公告部分事项存在疏漏,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的原因

2024 年 3 月 22 日,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华道”)
与转让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持有的恒镇泰 12,529,799 股普通股股份(占恒镇泰总股本的 62.65%)。上述转让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完成,待审批通过后办理过户。公司于 2024年 3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公告。

2019 年 12 月 9 日,挂牌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分别与施旭东签
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将当时持有的挂牌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受托方施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施旭
东。2019 年 12 月 25 日,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与施旭东签订了《表决权委
托补充协议》,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约定为 3 年。2022 年 12 月 26 日,双方续
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有效期暨委托期限为 3 年,且委托方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该委托。

公告编号:2024-029
经山河华道与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及施旭东沟通确认并经各 方出具说明函,且由山河华道与施旭东于2024年6月19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 议》进行约定,山河华道收购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 该股份过户完成后表决权亦由施旭东行使。因此,2024年3月22日山河华道与转 让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仅第一大股东变化为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后仅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更,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决定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涉及的内容进行更正。
二、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变更①: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更正前:

权益变动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是

更正后:

权益变动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否

变更②:
六、其他重大事项

更正前:

(一)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二)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更正后:

(一)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动,实

公告编号:2024-029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2019 年 12 月 9 日,挂牌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分别与施旭东签
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将当时持有的挂牌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受托方施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施旭
东。2019 年 12 月 25 日,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与施旭东签订了《表决权委
托补充协议》,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约定为 3 年。2022 年 12 月 26 日,双方续
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有效期暨委托期限为 3 年,且委托方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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