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7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70446 证券简称:恒镇泰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于 2024年 3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由于原公告部分事项存在疏漏,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的原因
2024 年 3 月 22 日,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华道”)
与转让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持有的恒镇泰 12,529,799 股普通股股份(占恒镇泰总股本的 62.65%)。上述转让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完成,待审批通过后办理过户。公司于 2024年 3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公告。
2019 年 12 月 9 日,挂牌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分别与施旭东签
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将当时持有的挂牌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受托方施旭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施旭
东。2019 年 12 月 25 日,李泽鑫、李浩彬、罗洁宏与施旭东签订了《表决权委
托补充协议》,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约定为 3 年。2022 年 12 月 26 日,双方续
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有效期暨委托期限为 3 年,且委托方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该委托。
公告编号:2024-027
经山河华道与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及施旭东沟通确认并经各 方出具说明函,且由山河华道与施旭东于2024年6月19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 议》进行约定,山河华道收购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 该股份过户完成后表决权亦由施旭东行使。因此,2024年3月22日山河华道与转 让方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和张志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仅第一大股东变化为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后仅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更,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决定对《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涉及的内容进行更正。
二、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变更①:
更正前:
二、 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变更为重庆山河华道科技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杨。
更正后:
经山河华道与公司股东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及施旭东沟通确认并经各
方出具说明函,且由山河华道与施旭东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进行约定,山河华道收购李泽鑫、罗洁宏、李浩彬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该股份过户完成后表决权亦由施旭东行使。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重庆山河华道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
三、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未对公司股价及经营造成影响,我们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公告编号:2024-027
特此公告。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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