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关于对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4]第 0102 号
关于对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4]第0102号
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恒镇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镇泰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4]第 0255 号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
(1)恒镇泰公司 2022 年度向丹阳市河西庄园花木专业合作社预付采购合同款1,5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期末丹阳市河西庄园花木专业合作社采购合同款余额为1,260,000.00 元,由于恒镇泰公司无法对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的可收回性进行证实,虽然我们已经实施函证、询问、检查、分析等相关审计程序,因审计范围受限,我们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认上述预付账款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恒镇泰公司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恒镇泰公司 2023 年末未分配利润-22,237,871.08 元,股本为 20,000,000.00
元,占股本的 111.19%,未弥补亏损已超过股本总额。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净资产为 398,380.92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23 年为 287,570.17 元。恒
镇泰公司有较高的经营风险。虽然恒镇泰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恒镇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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