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870443 证券简称:泽宏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平山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2 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4)冀 0131
民初 200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新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8 月 1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不动产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河北平山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总计 6,277.87 万元。
因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未能完成全部建筑产权的办理,故根据《不动产转让
协议》第 3.2.2.2 条的约定,被告应于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交易总价款的 90%
的支付。根据《不动产转让协议》第 5.3 条的规定,逾期付款超 10 日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价款,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承担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付 22,555,740.00 元,未付 40,222,960.00 元。原告多次
要求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
申请人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人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综上,为更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厘清各方责任,维护申请人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将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40,222,960.00 元;
2、请求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因要求
被告赔偿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用;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5、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判令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
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对被告平山
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缴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资至 5,3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至 5,300 万元),同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北京中公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将其持有的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
部股份转让给原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二、被告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年 12 月 6 日前,配合原告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不动产转让协议》的签署;
三、若因被告平山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或因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4.3 条,要求原告河北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受让的股权回转给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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