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38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释 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文义明确另有所指外,下述各词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大地电气、公司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案)》 划(草案)》
2024 年激励计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
首次授予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本次授予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激励对象 指 按照 2024 年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权益的公司(含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首次授予激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励对象名单》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审计报告》 指 2025 年 4 月 2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天健审〔2025〕15-33 号《审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修订)
《持续监管办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法》 (2025 修正)
《监管指引第 3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
号》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南通大地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38号
致: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大地电气的委托,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北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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