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2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 202 号
二零二二年五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2)第202号
致: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以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从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材料,并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
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发布了《北京天大天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公告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彦兵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股东签到册、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500,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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