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417 证券简称:华西易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适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文件中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投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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