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30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870412 证券简称:海盟实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 “承诺人”)的 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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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 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 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 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 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 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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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 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 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承诺到期的, 视为未履行承诺。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 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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