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30
公告编号:2023-023
证券代码:870412 证券简称:海盟实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 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 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3-023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公告编号:2023-023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如有)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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