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30
证券代码:870412 证券简称:海盟实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 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 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 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非自然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并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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