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0405 证券简称:汉典生物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汉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汉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汉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其他承诺人等(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的承诺管理,规范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汉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
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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