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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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6 号
关于给予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吐鲁番楼兰酒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兰酒庄) , 注
册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楼兰酒业路。
朱跃明, 楼兰酒庄实际控制人。
钱莉华, 楼兰酒庄实际控制人。
许志良, 楼兰酒庄时任董事长。
朱晓冬, 楼兰酒庄总经理。
边旭明, 楼兰酒庄董事、 浙江楼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楼兰)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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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科, 楼兰酒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楼兰酒庄涉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 楼兰酒庄的全资子公司浙
江楼兰将资金拆借至浙江商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商源金融” , 楼兰酒庄实际控制人朱跃明、 钱莉华控制的
企业) 。 其中, 2024 年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2,300 万元, 占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5.60%; 2025 年占用资金日
最高余额为 3,1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2.21%。 截至 2025 年 3 月 20 日, 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 公司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后于 6 月 30 日披露。
楼兰酒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
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 )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
用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2025 年 4 月 25 日修订,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朱跃明、 钱莉华通过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
资金,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许志良、 总经理朱晓冬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
职责, 未能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未能有效督促公司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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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事项,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边旭明(同时为浙江楼兰的总经理) 未能忠实、 勤勉
地履行职责, 对资金占用所涉资金划拨审批负有责任, 违反了
《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时任财务负责人江科作为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
责,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楼兰酒庄、 朱跃明、 钱莉华、 许志良、 朱晓冬、 边旭
明、 江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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