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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6:25:40 股吧网页版
鑫梓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1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0371 证券简称:鑫梓润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新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
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面向所有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公告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七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业务规则》以及《信息披露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
告;

(二) 临时报告(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三) 公司需要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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