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0371 证券简称:鑫梓润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新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
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
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深
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
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
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期与董事会任
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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