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5
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江苏联盛(江 阴)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缪申周、陈蕴琦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入《全国中小
《公司法》
”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策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Li
i/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瓜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 PARJIA]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J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江苏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千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并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点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
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
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39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待有身份证,该等股
东均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登记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建春主持, 公司全 体董事、董事长秘书、 监
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j
_
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A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