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8-1 号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902 室(215000)
29th Floor, Building1, Harmony Constellation Plaza, No.269, Wang Dun Road, SIP, Suzhou, Jiangsu
Tel: +86 512 6558 8369 Fax: +86 512 6507 6302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核部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下发了《关于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现本所律师就此需本所律师进行说明和回复的问题出具本《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术语、名称及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
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中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收购人资金来源。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人系四川惠利
硕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已完成实
缴,暂未开展经营业务;本次收购对价为 569.97 万元。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收购人的具体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二、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律师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核查程序,并将资料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一)本所律师对收购人的股东进行访谈,了解本次收购的具体资金来源;
(二)查看收购人的验资报告,核查收购人的实缴资本情况;
(三)取得收购人及其股东的征信报告,核查收购人是否存在大额债务;
(四)取得赵惠兰及其母亲、张旭东的股票账户证明、基金账户证明、资金证明、其他资产证明,核查收购人的股东是否具有资金实力;
(五)取得四川顺硕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核查四川顺硕的收入情况;
(六)取得收购人及其股东赵惠兰、张旭东出具的声明。
二、律师核查情况如下:
(一)自有资金部分
根据四川德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川德汉
会师验字[2024]第 09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4 年 3 月 6 日,惠利硕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实收资本 200 万元。收购人实收资本 200 万元作为本次收购资金的自有部分。
本所律师对收购人的股东赵惠兰、张旭东进行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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