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0356 证券简称:司巴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表决权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利硕)与陈奎张
久莲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陈奎、张久莲自愿将合计持有的公司 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数的 90.00%)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委托给惠利硕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陈奎、张久莲将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至惠利硕名下之日止。本次控制权的转移,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由陈奎变更为惠利硕,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由陈奎、张久莲变更为赵惠兰。
《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2024 年 4 月 26 日惠利硕与陈奎、张久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受托方):
名称: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
乙方一:
姓名:陈奎
乙方二:
姓名:张久莲
目标公司:
名称: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双方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签订《四川惠利硕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奎、张久莲关
于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苏州司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4,50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转让给甲方,待解除限售后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乙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4,500,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数的90.00%)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
为明确甲、乙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利
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行使依据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诉讼权及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委托、表决权利等全部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接收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出席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会议;
(2)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等权利,并签署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
(3) 了解、查阅目标公司的运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等各种相关信息;
(4) 行使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
2、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
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乙方将就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因此针对每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等行使股东权利事项,乙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委托书,以确保甲方可继续实现本委托协议委托之目的。
5、在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解除或变更对甲方的上述授权,亦不得对表决权委托的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减持或向第三方设定质押等担保义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将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止。
第三条 免责与补偿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其行使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其他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本协议生效之前的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补偿。
2、如有证据表明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而引起第三方的损失,则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声明、承诺和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其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和履行的文件的完全权利和必要授权。
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其现为目标公司持股股东,甲方就乙方股份的一切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签署的一切文件均视为乙方签署。
3、乙方特此放弃已经通过本协议授权给甲方的与本人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不再自行行使该等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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