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207 第 0680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的回复......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补充说明业务模式及外包服务采购情况......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 61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3.其他问题...... 87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主要事项的核查......1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1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11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1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2
七、发行人的业务 ......113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2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3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12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6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6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7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7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9
二十一、发行人涉及的其他事项...... 129
二十二、结论意见...... 13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207 第 0680 号
致: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建院
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使用的财务报告期间变
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
“最近三年及一期”)。立信会所已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就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
期间的财务状况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K10380 号的《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2024 年 1-6 月审计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K10387 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K10386 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事项,及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内(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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