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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7:24:32 股吧网页版
建院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70355 证券简称:建院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修订了《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修订后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北
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
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若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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