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1
证券代码:870328 证券简称:和和新材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江苏和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
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
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
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本制度第十条禁止的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其他债券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