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870271 证券简称:聚川环保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止
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
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占用: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 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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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负有切实履行维护
公司资金、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规范
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严格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八条 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
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季度检查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定期汇报制度。
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应向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提交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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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表及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资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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