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4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70271 证券简称:聚川环保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4-07-1909:30:0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晟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俊爱
公告编号:2024-03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自 2021 年 5 月,原被告双方就三一大道-岳麓大道(星沙收费站-西二环)
道路空间品质提升及沿路重要节点打造 EPC 二标段工程的管理用房及水循环公
厕采购事项开展沟通,原告应被告要求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开始入场进行场地清
理,但被告始终拒绝签订合同,导致现场作业长期拖延,在原告多番催促下,直
至 2021 年 10 月 2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管理用房及水循环公厕采购合同(以下简
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水循环环保厕所、管理用房的采购与安装。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合同暂定执行价 3490000;竣工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70%的工程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暂定金额的 70%,即 2443000,剩余尾款经长沙市财评审计报告确认后,以财评确认金额付清所有审计金额(以收到建设方结算余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2、乙方提供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支付乙方每一笔货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第 2 条约定的等额发票或者提供大于付款金额的全额发票,并加盖乙方公司发票专用章,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根据相关沟通凭证显示,被告项目经办人及合同签订人苏文广认可整体项目
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完成验收工作,并已收到上海市政支付的 70%款项,原告
依被告要求,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开具合同暂定金额的 70%,即 2443000 元发票。
同时,合同第六条第 5 项约定:未经验收项目不可投入开放使用,若设备投入使用,视为项目己验收完成,而根据运营证明显示,原告施工作业的项目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便已全部投入使用,2022 年 6 月 24 日相关人员均已签订产品安装
验收单,故迟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被告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到期款项 2443000 元,
但被告未能支付。
二、除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外,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合作项目上完成了新增的:1.四方坪管理用房装修施工工作(原告支出人民币 82000 元)、2.土地庙管理用房地基及化粪池施工工作(原告支出人民币 238000 元)、3.长沙三一大道四方坪地铁站公厕总电源引入工作(原告支出人民币 104000 元),原告共计支出人民币
公告编号:2024-032
424000 元整。
根据 2022 年 6 月 24 日由相关人员签订产品安装验收单显示,原告所做项目
均已通过验收,即相关增补作业也已验收合格,故迟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被告应
当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424000 元整,但自被告验收后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均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合同货款本金:人民币 2443000 元,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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