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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09:22 股吧网页版
奥瑞拓: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0264 证券简称:奥瑞拓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与主业无关的,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
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股东会 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不包括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视同风险投资,其审批程序参照风险投资的特别规定执行;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外,其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审批。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股东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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