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0236 证券简称:恒光塑胶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加大对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 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
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 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 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 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 的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董事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材料, 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批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 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 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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