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870223 证券简称:骄阳视创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七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四)股 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可以选择下列
(一)协议收购; 方式之一进行:
(二)法 律 、行政法规认可的其他方 (一)协议收购;
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应当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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