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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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安
宁庄东路 7 号一层 105 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福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包括线上视频会
议方式出席)共 3 人,代表股东 12 名,代表股份 43,365,224 股,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86.7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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