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160 证券简称:安源管道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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