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160 证券简称:安源管道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源管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会成员中,2名董事由深圳中煤科技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由江西中煤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荐;1 名董事由江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 名董事由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名董事由上海君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推荐;1名董事由持股员工共同选举推荐。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会聘任或解任。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聘请或辞聘具有从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法律顾问;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十七)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十八)制定相关制度以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十九)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除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熟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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